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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起,该平台陆续收到多起用户投诉天天网的信息,投诉的问题包括不发货、不退货、客服失联等。投诉的信息在今年5-6月期间尤为集中。
线上停运 用户投诉爆发
国内美妆电商先行军,自带明星光环且有娱乐明星陈坤站台的天天网如今再度成为焦点,但人们聚焦的内容并非正面。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投诉信息显示,从今年2月起,该平台陆续收到多起用户投诉天天网的信息,投诉的问题包括不发货、不退货、客服失联等。投诉的信息在今年5-6月期间尤为集中。
有消费者表示,她在天天网已有六年的网购经历,但自4月下了一笔订单后,7天后发现平台仍未发货,选择退款后也始终没有收到相应款项。因曾多年在天天网购物,起初并未留意,期间又下了两笔订单,但均未收到相应商品。询问客服,得到的始终是需等待3到5个工作日答复。
就此问题,
对此状况,鞠传国在接受
高管离职 将从新三板摘牌
天天网遇到的麻烦还远不止于此。天天网所属企业为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天天美尚,用户的投诉问题势必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然而事实上,天天美尚在新三板被摘牌的命运已成定局。
根据股转系统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终止挂牌有关情况的公告》显示,包括天天美尚在内的108家公司,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股转系统将终止上述公司股票挂牌。天天美尚在同日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股转系统发出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中显示,天天美尚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对此向天天美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天天美尚6月2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正在筹划存在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鉴于上述大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4月19日起开始停牌,预计转让交易最晚恢复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天天美尚主办券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
对此,鞠传国回应称,公司目前已经准备从新三板市场退出,因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公司正在计划登陆港股市场。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6月30日,天天网连续发布了6则有关公司董事离职信息的公告,涉及董事姜毅文、董事蔡翔、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晓峰三人的离职内容。其中,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晓峰早于2016年11月30日以邮件形式提交辞职报告;自然人股东蔡翔于2017年4月17日提交辞职报告,但两位董事成员的离职信息直到6月30日才集体发出补发公告。对此天天美尚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未能及时将上述董事变动情况提交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鞠传国对此称,董事离职为正常人事变动。但天天美尚在董事成员姜毅文的离职公告中也表示,姜毅文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姜毅文的辞职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后生效。
转战港股? 或难全身而退
天天美尚如今俨然陷入了一场“生死罗生门”,究竟是在新三板被迫摘牌,还是有意转战A股或港股市场,目前尚不得而知。对此,有财经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以登陆A股市场为例,企业需要先披露招股书IPO,招股书一般会披露三年或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尽管因为审计问题,新三板披露的数据可能跟IPO披露的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很多情况下,新三板上市企业想要退出新三板的时候会选择不披露年报情况,尤其是有意向进入A股或者港股市场的企业。企业在新三板存在违规记录的或许会对此后的IPO造成不良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但在中国新三板投资联盟负责人许小恒看来,天天美尚所说的去港股上市可能只是无奈下的托辞。许小恒表示,从当前情况来看,天天美尚在财务数据、内部控制、运营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包括用户投诉、年报不及时披露等,很可能造成投资者的信任危机。合规性不管是IPO还是赴港股上市都是最基本要求之一。不能按时披露年报不仅反映出企业对股东的不负责任,而且也涉及到诚信态度问题。
此外,许小恒指出,当前天天美尚40.04%的总股本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如果被冻结的股份比率比较小的话,对公司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如天天美尚四成多的股份被冻结,其中就可能存在很大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除了在资本市场存在的争议外,天天美尚还需要解决来自消费者的遗留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龙认为,对于此前消费者在天天网上购物,付款后没有收到商品,且无法顺利退款的问题。交易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在订单成立、用户付款后,平台以一些原因拒不发货,甚至不能正常退款,属于卖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款项并承担买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他表示,如电商卖家在明显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依然与买方建立交易,后又违约致买方权益损害,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涉嫌欺诈,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监管。